宜宾市翠屏区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 发展措施

2021-04-21 00:00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 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 10 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品质川货直播电商网络流量新高 地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通知》(川商电商〔2020〕5 号)、 《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现代服务业强 市全力打造长江上游区域现代服务业中心的实施意见》(宜委发 〔2020〕16 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推进电 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 12 号)、《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推 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翠府办函 〔2019〕23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翠屏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 产业协同发展,加快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电 子商务赋能产业,打造特色产业直播电商网络流量新高地,培育 壮大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企业,结合翠屏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总部或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翠屏区范围内(不含三江 新区),诚信经营、业绩良好,无违法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电子商务 和现代物流企业。

二、具体扶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部门统计体系的电子 商务、物流企业首次实现年主营收入分别达到 0.2 亿元、0.5 亿元、 1 亿元、3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直接完成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奖励;对完成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一)鼓励企业入驻我区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对在我区注册经营满 3 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 流通企业,“退城入园”进入电商园、物流园区从事经营活动且无 不良记录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正常经营 1 年以上,按 5 万元/户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园区日常经营 管理机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排名世界 500 强企业、全国 500 强企业、全国民营 500 强企业、全国 10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企业或专 业性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我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并 依法设立公司(企业总部),投资新建物流园区(中心)、电子商 务园区、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基地以及建设其他对我区产业发展 有示范带动、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品牌落地奖励、建设启动奖励、投产运营奖励等方式给予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具体金额按 照“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直播电商

(一)对首次获得主流直播平台授牌,直播间数量达到 5 间 及以上的直播基地,给予每个直播间 2 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二)对采用直播方式销售“宜宾造”“翠屏造”等产品的电 商企业,年直播纳税销售额达 3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 励;每增加 300 万元,加奖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名 主播年带货销售额达 2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每增 加 200 万元,加奖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发展跨境业务

(一)对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市商务局完成备案手 续,年成交量达到 5000 单以上的,按 5 万元/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 励。

(二)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物流企业发展跨境物流业务,对开展跨境进 出口物流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跨境业务营收 1%给予奖励,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发展冷链物流

(一)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投产运营奖励等方式给予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具体金额按 照“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直播电商

(一)对首次获得主流直播平台授牌,直播间数量达到 5 间 及以上的直播基地,给予每个直播间 2 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二)对采用直播方式销售“宜宾造”“翠屏造”等产品的电 商企业,年直播纳税销售额达 3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 励;每增加 300 万元,加奖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名 主播年带货销售额达 2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每增 加 200 万元,加奖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发展跨境业务

(一)对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市商务局完成备案手 续,年成交量达到 5000 单以上的,按 5 万元/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 励。

(二)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物流企业发展跨境物流业务,对开展跨境进 出口物流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跨境业务营收 1%给予奖励,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发展冷链物流

(一)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不超过 50 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参与城乡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城乡末端 配送网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购置升级配送车辆设备,开通 城乡配送班车,并在辖区内运营配送网点不低于 10 个(其中镇不 低于 6 个),给予每个网点 1 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第七条 支持创建示范性品牌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品牌的企业或单位, 按照该品牌市上的奖励标准,给予 1:1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资金保障与管理机制

(一)本扶持措施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二)资金管理实行“不见面”兑付。每年度由区电商物流 发展中心根据全区电商物流产业发展建设工作重点,通过与各部 门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和日常业务收集掌握情况,梳理符合条件 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进行审 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对拟奖励补助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为期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 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若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责令其全额退回,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涉嫌违 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政策扶持奖励资金要求的,由企 业自主按项目程序报批,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措施解释权属宜宾市翠屏区电子商务和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如 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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