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定不移实施“文旅兴市”战略,推动全市文旅产业发展,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文旅产业体系,加快建设独具特色的世界文旅名城,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引进、壮大优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旅企业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在自贡市新办独立法人机构,自产生实际经济贡献之日起,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贴。上述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落地补贴可提高至100万元。全国性权威机构、省级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文旅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荣誉称号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重点项目建设。采取社会化投资建设的文旅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或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按时竣工投用的,给予投资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改造或建设城市小剧场。鼓励利用老旧建筑、符合条件的文物场所等改造为具备文艺演出、文艺消费体验等多功能的城市小剧场。建成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年度内,承接商业演出场次达30场、50场、100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激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文艺作品(限版权登记地为自贡)在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专业赛事中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创作补贴,同一作品补贴就高不叠加。(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优秀文艺作品演出。引进国内外优秀剧目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剧目年度演出不低于10场次,且在自贡市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自贡原创剧目进行公开商业演出,按照市内0.5万元/场、市外0.8万元/场、境外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博物馆品牌建设。对建成并运行一年及以上,且在省文物局完成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开发自贡特色资源文旅产品。对研发具有自贡传统文化、自贡元素、自贡特色的文创产品(限版权登记地为自贡)且单品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该款产品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利用自贡特色资源创成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建补贴就高不叠加,同一创建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参加文旅会展和举办文旅赛事活动。市内文旅市场主体在省级以上文旅交易会、博览会等文旅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上布展的,单次布展补贴1万元,同一市场主体全年布展补贴不超过5万元。对承办省级以上文艺、文创类比赛,参赛人数达100人、300人、500人、10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主体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承办主体全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旅行社引进市外客源。对招徕外地游客到市内收费旅游景区旅游,每季度超过3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10元/人·次标准一次性补贴旅行社;对招徕外地游客在市内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旅游,且在我市住宿消费的,每季度超3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三星级旅游饭店及其他住宿设施20元/人·次、四星级旅游饭店40元/人·次标准,一次性补贴旅行社,且与前款不重复享受。单个旅行社每季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文化走出去。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或“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名单的,给予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项措施由牵头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全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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