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6-26 00:00

原标题: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支持政策

(一)继续实施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根据《阿坝州高质量发展激励奖补办法》(阿委办发〔2023〕21号),选择产业增加值增速、重点项目推进等11项高质量发展指标进行考核,筹集资金3650万元,奖励激励2024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市),排名靠后且贡献率下降10%以上的县(市)按要求上解资金,激发县(市)干事创业热情,奋力助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二)顶格实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上限24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支持县(市)提升项目谋划储备质量,州级安排2000万元,对县(市)纳入上级(中央、省)和州项目规划的单个项目,每年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工作经费;州级安排1000万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争取、项目执行等因素测算,对综合排名前6位的县(市),给予定向激励,支持项目谋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谋划研究和储备等超前工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

(四)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在高质量发展激励考核中,对2024年投资额总量目标完成较好、全州贡献率较高等综合排名前五的县(市),给予第一名2.5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5分、第四名1分、第五名0.5分的总分加分。优化调整重点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红黑榜”通报工作机制,激励增长较好的县(市)多拉快跑、多作贡献,督促增长滞缓的县(市)缩小差距、迎头赶上。〔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五)加大民间投资引导激励。在高质量发展激励考核中,对2024年民间投资增速、占全州投资比重等综合排名前五的县(市),给予第一名2.5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5分、第四名1分、第五名0.5分的总分加分。多渠道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大要素保障力度,优先支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

(六)促进工业和技术改造。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经统计局提供入库统计及项目投资证明,各项建设手续齐备的新开工或竣工的工业和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含能源类)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州经信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

三、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七)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经营地在阿坝州的银行机构向阿坝州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贷款,且用途为在四川省内线下消费门店购置汽车、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州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部分外,州、县按5:5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阿坝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持续发放消费券。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促消费政策,聚焦文旅、家电、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农特产品和汽车等行业开展促消费活动。2024年,面向消费者分批次发放消费券4000万元,鼓励相关市场主体让利促销,助力企业拓展市场,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

(九)继续实施航线补贴。支持市场化新开1-2条旅游航线,对2024年执飞成都=九寨、北京=九寨、杭州=九寨、成都=红原=拉萨的航班,按不超过5.5万元/航时给予航线保底补贴,进一步拓展航空网络,提高航线通达性。〔责任单位:州文广体旅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十)实施省外入州组团旅行社激励。2024年度,通过航空运输(含直飞航班和联程中转航班),来州游览至少一个景区、驻留一晚以上的省外团队游客,对每月成功组织团队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实际进港团队旅客人数,按50元/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文广体旅局〕

(十一)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4年度组织境外游客来我州游览至少一个景区、驻留两晚以上,且年度组织境外游客总数达5000人的旅行社,根据年度业绩排名,分别给予前三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州文广体旅局、州财政局〕

四、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十二)实施外贸企业进口激励。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和优质消费品的外贸企业,以及引进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其经营状况、进口情况等指标综合考评并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

(十三)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搭建州级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统保平台投保、保险费率不超过0.09%的,由州级财政据实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

五、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基点)的贷款,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 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部分外,州、县按5:5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阿坝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给予招工成本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至1000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县(市)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部分外,州、县按5:5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制定政策让省上负担?)

(十六)实施电力能源综合管理专项资金政策。根据阿坝州规模以上绿色载能加工型企业电力消费情况,开展6-9个月零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抵押借款,企业承担借款金额0.15%手续费,降低规模以上绿色载能加工型企业银行电子汇票承兑贴现成本,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州经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助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七)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各县(市)及合作园区内的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库时间满两年的,给予扶持补助10万元。一季度新建(新投产)规模以上企业,除享受年度正常的升规入统奖励外,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升级为限额以上的民营服务业、民营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扶持补助10万元和5万元。首次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的民营商贸个体户,给予扶持补助2万元。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现代企业的,每户给予 0.6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州经信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

(十八)强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高补助30万元;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最高补助15万元;复核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每户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州经信局、州财政局〕

(十九)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对阿坝州境内注册或入驻飞地园区,并纳入阿坝州税收分成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阿坝州产业发展规划的规模以上加工型工业企业,其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技术改造的,将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上限为100万元,同一笔贷款仅享受一次贴息;单户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州经信局、州财政局〕

七、着力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二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发展壮大。支持提升农产品、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和道地药材的附加值,对红原牦牛产业加工园、阿坝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壤塘特色非遗产业园、若尔盖特色农产品加工园、九绵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松潘高原农特产业加工园、金川雪梨产业加工园和马尔康特色农产品加工园等8个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分别给予10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强化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州经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基地建设。支持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建强现代高原特色农牧产业体系,对2024年入选“三品一标”基地的6个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00万元,支持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涉藏地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州建设。〔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责任单位做好配合。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步推进(川办规〔2024〕2号)落地落实,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期间国、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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